昨日媒體報道,刑法修正案(九)草案在修改“危險駕駛罪”時,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沈金強建議,將“開車玩手機”納入危險駕駛罪。網絡民調顯示,62.61%的受訪者予以贊成。
  這些年,很多社會亂象,借助刑罰的嚴肅性與懲戒性,確實起到了止紛定爭的神效,比如刑法對醉駕的量刑,使得“開車不喝酒、喝酒不開車”成為司機的行為習慣。遵循這樣的思路,將“開車玩手機”入刑,好像也合情合理。不過,動輒就入刑的訴求,似乎失之輕佻。一來,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已有明確規定,駕駛機動車不得有撥打接聽手持電話、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。同時,對違反規定的駕駛人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,並記2分。只要這些罰則執行到位,有幾個司機敢拿12分的駕駛證開玩笑?反言之,開車玩手機淪為常態,正是執法懈怠嬌慣出來的惡果。執法不嚴的病癥,不能向“有法可依”求解。
  二來,刑罰輕緩化是刑罰謙抑的必然要求。在這樣的背景下,動輒就要求將其他規則能解決的問題“入刑”,這也是“立法依賴症”的集中表現。果真如此下去,司法體系與刑罰原則就要成為情緒化立法的受害者。再說,何為“玩手機”,現有法規語意含糊,這也是執罰難的重要原因。開車玩手機該治理,但在路徑選擇上——在依法治國的語境下,還是別亂往刑罰的筐里扔才好。  (原標題:開車玩手機入刑妥當嗎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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